一、南京在哪些情况下会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二)夫妻双方均失业、城镇家庭零就业或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已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被征地农民及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从事二、三产或高效农业的;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
(五)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认定条件的。
二、南京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依据
《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1、认定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三)单亲家庭:是指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
(四)夫妻双方均失业:是指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2人及以上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是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中,2人及以上的有转移就业愿望,均未从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的家庭成员;
(六)特困职工家庭:是指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建档特困职工家庭”的成员;
(七)残疾人:是指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八)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被征地农民:是指2009年1月1日起土地被国家征用,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九)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登记失业持续1年以上,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十)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家庭中的成员;
(十一)军队退役人员:是指2016年1月1日后退出现役、并持有《退伍证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
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本人及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经营、投资所获得的收入,且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水平的,包括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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