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抢劫既遂标准:
(一)对象要件。侵犯抢劫罪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二)客观要件。抢劫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强制抢劫公私财产的行为;
(三)主要部件。抢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抢劫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既遂标准的再思考
抢劫罪作为财产犯罪中的社会危害性最大的犯罪类型,被列为《刑法》第五章之首,并且配置了重刑。通常认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这个标准是否合理应当是值得商榷的,但是,笔者并未看到理论界、实务界对此质疑的声音。笔者拟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予以反思。
首先,在未得财的情况下,前述标准存在一个不周延的问题,即从抢劫既遂的达到轻伤以上后果的标准来看,对于未达到轻伤以上后果的当属抢劫未遂,这里既包括轻微伤后果、不构成轻微伤的伤害后果以及无伤害三种结果。而在后半段又以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作为抢劫未遂的标准,意思造成伤害,但不构成轻微伤或者已经构成轻微伤,依反对解释又构成抢劫犯既遂。二者明显存在矛盾。笔者的意见是:只要未得财的抢劫犯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构成抢劫既遂;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包括轻微伤后果、不构成轻微伤的伤害后果以及无伤害三种结果均构成抢劫未遂。
其次,在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情况下(下同),是否只要得财不论金额多少都构成抢劫既遂呢显然是不能简单的作肯定意见。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问题进一步思考:
1、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但书与得财即抢劫既遂的标准产生了冲突,《刑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因此,作为《刑法》分则的抢劫罪要受到《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制约,因此,只要得财而不考虑金额大小就构成抢劫罪既遂从法律上是无法成立的。抢劫罪既遂的起刑点就是三年有期徒刑,抢劫几元、数十元、数百元就要坐上三年牢(不考虑其他情节)就真的正义吗符合罪责刑一致的原则吗如果抢劫一分钱、一角钱,是不是也要按抢劫既遂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呢
2、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是可以转化为抢劫罪的。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从以上解释可以看出,转化型抢劫罪既遂是存在数额标准的,即数额较大,参考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司法解释,盗窃罪、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同样是抢劫罪,同样未造成被害人或者他人伤害的情况下,标准相差如此悬殊,这显然是不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的。
3、考虑到《刑法》规定的其他与财产有联系、也具有一定暴力强度的犯罪,如寻衅滋事、聚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罪均有数额的要求,取得较少财物但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抢劫罪,与同样数额的寻衅滋事、聚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真得相差那么多吗真的能分那么清吗因此在抢劫罪的入罪标准中加入数额的限制,也使得与其他犯罪更成体系。
4、从《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来看,对于其入罪标准,并没有明文规定数额较大或者轻伤,但从其结果加重犯的后果来看,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我们据此确定抢劫既遂的标准为轻伤以上,保持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前后衔接。基于同样的理由,抢劫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我们也应该据此确定其构成基本犯的既遂标准应当是数额较大,与其结果加重犯也保持前后衔接。财产犯罪中,刑法对于数额是分段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种标准,数额巨大的下一个幅度当然是数额较大,这也更加符合体系解释的要求。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未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抢劫既遂应当有数额标准,具体可以参照抢夺罪既遂的数额标准,由最高司法机关制定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全文2.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