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注册资金的具体处理如下: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因此,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将被要求将抽逃出资全额返还公司,并将受到行政处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让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知情人应首先向工商部门报告。
股东抽逃出资的方式
股东抽逃出资的方式主要包括设立公司时利用过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虚增利润等六个方面。
1、设立公司时利用过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待公司注册成立后,将过桥贷款部分或全部抽走;
2、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归股东个人所有;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业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的方式提走出资;
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不仅导致公司资本缺陷,损害到公司及公司其他认股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其欺诈性和隐蔽性使得公司在营运过程中,公司的信用病态膨胀,对公司债权人和市场交易安全及整个社会构成巨大威胁。所以如果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发现其他股东有抽逃出资的行为,一定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期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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