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工程司:
你司送给我部征求意见的《关于统一公路路政、征费专用车辆标志和灯饰的通知》联合发文稿收悉。经我部主管业务局(治安局)研究认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以及公路路政、征费专用车辆的实际情况,除路政管理用于抢修公路、桥梁的专用车辆,可按工程救险车管理,经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后,安装、使用黄色标志灯具和相应警报器以外,其他车辆不符合特种车辆的条件,不能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此复
199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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