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郊转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失效]
时间:2023-06-10 17:35:36 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转居房屋,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区除外),经省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在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上或撤队转居后在原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以下简称“转居房”)。

第三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须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有权属审核。确认后,方可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转居房”的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面积或有权部门批准的合法面积认定。

凡违法建筑一律不予确认、不予补偿。

第四条拆迁塞施单位必须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张榜公布拆迁范围、拆除面积、安置对象、安置房源、政策规定及有关批准文件,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作价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标准按市统一标准执行。

第六条拆迁“转居房”不采用自拆自建的安置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建造住宅的,原则上实行原地安置。拆迁范围内不建住宅的,实行异地安置。

第七条对被拆迁“转居房”产权人的安置,以被拆迁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原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房屋建筑面积人均超过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对人均安置40平方米标准后的剩余面积,按重置成新价格的2倍给予经济补偿。

被拆迁安置对象的确认,按《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安置房应实行产权调换,其经济结算办法:安置房与被拆迁房相等面积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安置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简称建安价)结算。安置房的现行建安价标准为:甲类地区每平方米550元,乙类、丙类地区每平方米450元,一次性付清优惠20%安置房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商品房价格承付给拆迁人。

第九条“转居房”原则上实行实物安置。经协商采用货币安置的,其房屋产权共有人之间。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均须协商一致。

货币安置标准:甲类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00元,乙类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00元,丙类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戚墅堰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0元。

第十条对产权属集体所有的房屋只作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以房屋重置价为基准。

第十一条其他应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搬家费、过渡费、移装费等相关补贴费用,参照市有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有关建安价及补偿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己对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四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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