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职工受到一般的工伤伤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费用,享受医疗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工具费用、停工留薪、护理费等费用的核销;对于工伤致残者,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分为不同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不同的伤残津贴和待遇。建议先做个伤残等级鉴定。
一起电弧烧伤事故
2000年11月4日,安徽省某化肥厂合成氨车间碳化工段发生了一起维修人员被电弧灼伤的事故。事故的损失虽然不大,但鉴于电流致人伤害的严重性,这起事故在人们的心头掀起的波澜却久久难以平静。
一、事故经过
11月4日上午,碳化工段的氨水泵房1#碳化泵电机烧坏。工段维修工按照工段长安排,通知值班电工到工段切断电源,拆除电线,并把电机抬下基础运到电机维修班抢修。16时30分左右,电机修好运回泵房。维修组组长林某找来铁锤、扳手、垫铁,准备磨平基础,安放电机。当他正要在基础前蹲下作业时,一道弧光将他击倒。同伴见状,急忙将他拖出现场,送往医院治疗。这次事故使林某左手臂、左大腿部皮肤被电弧烧伤,深及II度。
二、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厂安全部门立即组织电气、设备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
1、电工断电拆线不彻底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电工断电后没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将保险丝拔除,将线头包扎,并挂牌示警。
2、碳化工段当班操作工在开停碳化泵时,误将开关按钮按开,使线端带电,是本次事故的诱发因素。
3、电气车间管理混乱,对电气作业人员落实规程缺乏检查,使电工作业不规范,险些酿成大祸,这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4、个别电工业务素质不高。
三、防范措施
1、将事故处理意见通报全厂。在全厂掀起学规程、懂规程、严格执行规程的技术大练兵活动,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为防范类似事故创造条件。
2、厂安全部门加强检查,对电气作业中断电不彻底、不挂牌的违章行为,一经发现,予以50~100元的罚款,并到厂安全部门学习1周。
3、建议厂职教部门在职工教育中,注意维修工的充电问题,以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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