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自己的手机被人监听了报警有用吗
时间:2023-07-23 11:25:10 2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怀疑自己被监听了,可以报案。即使没有任何证据,也可以报警。报案后公安机关会主动寻找证据,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如果损失重大,公安机关也会主动勘察,努力寻找证据。报案也有利于公安机关加强防范力度,即使暂时无法获得相关证据和线索,公安机关无法介入侦查,也会将案件记录在案。同时,因为有了此类案件的发案登记,公安机关会在这方面加强防范宣传。

非法手机监听器侵入杭州商业秘密被手机泄露

中新浙江网1月14日电或者你刚发过短信,或者你刚拨完电话,或者你根本就没有使用手机,你的短信跟通话内容和你电话周边的声音可能就已经被人得知——这就是被称为手机监听器的移动电话拦截系统。它是怎么出现的?谁在购买并使用这些系统?传言:监听于千里之外上周,在杭州开出多家土特产店的陈叶最终没能以合适的价格拿到临安山核桃,在销售旺季马上来临,而高品质山核桃又相对缺货的时候,他败给了自己的竞争对手——就在一天前,对方以每斤高出1元的价格从供应商手中提走6800斤一级山核桃。“对手给供货商的价格每斤高我1元,怎么那么凑巧的?”陈先生开始怀疑是员工泄密,而对前几天参加会议的4个人进行询问后,他打消了这个念头。“会不会你的手机被监听了?”有朋友提醒,现在有一种软件,可用其他手机和电脑实时监控机主的谈话,并看到机主的短信内容,即使相隔千里,机主说的话也如在耳边。“使用者还可以远程监听机主周围的声音,而被监听人毫无察觉。”于是陈叶把手机拿到专业维修处进行检测,技术人员果然发现了手机上有一种异常软件。听了技术人员的话,陈先生把手机和SIM卡都换了。证实:手机监听器侵入杭州日前,先后走访了杭州几个电子通讯市场,尽管商家对移动电话拦截系统敏感异常,但还是发现了它的身影。在杭州城西某电子市场南门,一位自称余姓中年男子跟随走出市场并主动兜售“手机监听王”,是由南京某公司生产,价格为1688元。告别该男子后,通过经销商在网上留下的信息,找到了这家公司。了解到该公司在杭州、台州、丽水、温州、宁波、金华、绍兴、玉环均设办事处,而杭州办事处的代理人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均有明确显示。“可试用,可租用,无效可退款。”当天下午,在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梅宁律师陪同下约见了那家公司杭州办事处一张姓负责人,并付了120元后试用了手机监听系统。进入杭州德胜路一家网吧不到3分钟,张先生称已经为的手机安装了时效为1小时的监听系统,依据他的要求,又在手机内输入了梅律师的号码,此时的手机在外观上没有任何特殊之处。和梅律师交换手机后,跑到门外并拨打了自己的电话号码,随即话筒里传来了梅律师和张先生两人的对话,以及街上的汽车声。“你的手机我一直拿在手里,没有任何反应。”梅宁说。看来,张先生说的这款FCM008型号,带音频、彩色图像、超高清晰度450线、超低照度0.01Ltw、1/3SONY超感CCD的移动电话拦截系统的神奇功能让人不寒而栗。调查:谁在购买?谁将受害?不少网络销售商说,目前的监听系统不仅能探知手机使用者周边的声音,还能有效拦截复制短信、图片和视频资料。在网络上,如果使用搜索引擎键入“手机窃听器”或“手机监听器”,可以发现有多家网上商城在售卖这种产品,价格从600元到8万多元不等,部分商家甚至研制出了1小时~48小时不等的试用系统。从网站上提供的图片来看,这些“手机窃听器”外观上有类似对讲机的便携式的,也有可与笔记本电脑连接的,销售这些产品的公司来自福建、广东、湖北、湖南等省。不少还打出煽情的广告。比如让手机监听器来帮您展现爱的关怀,让您随时掌握孩子的现况;身为老板的您,是否应该揪出不忠的员工来,让监听器来帮您达成愿望吧;商场如战场,制敌机先,知此知彼,百战百胜……那位销售商张先生说,被监听手机的机主不会发觉该软件的存在,对手机的其他功能也没有影响,除非经过专业检查,这个软件在手机里就是隐形的。提醒:使用者自身须承担责任“归根而言,这其实就是个木马程序。”杭州某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商洁说,大部分手机窃听软件其实是利用手机在拨打或接听时,其信号呈散状发射原理,并伪造了被监控手机的虚假身份,将其接收或发射出的相关信息,同步散发到指定网站。“手机被窃听时,实际上它正处于通话状态。”他认为,该类型的软件可以直接下载,甚至也可以通过蓝牙功能安装,可能会被怀有恶意的人简单利用。多次陪同进行采访的梅宁律师认为,《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监听系统使用者窃取他人的言语、文字、通讯记录等信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这种行为已经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梅律师说,如果这些使用者在窃听和偷看对方手机内容后进行散播或以此牟利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作者:鲍亚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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