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占有遗弃物属于什么情况
对遗弃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
一、遗弃物
抛弃可以消灭所有权,使有主物成为无主物,此处所说的抛弃物是指被抛弃所有权的动产。抛弃行为,首先要有抛弃的意思表示,因此要求抛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还要实施抛弃行为,即放弃对动产的占有。
二、先占
按照通说,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即取得该动产之所有权。
三、先占的构成要件
(一)先占的客体是无主物
这是构成先占的前提条件。所谓无主物,指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若一物已经属于他人所有,则不可能再为另一人所有。
先占之物是无主物,这是先占与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的根本区别。遗应推定为遗失物和埋藏物,按民法中相应的制度去处理。
(二)有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的事实
这是构成先占的事实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先占行为。占有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需要行为人有行为能力,所以未成年人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也可成立先占。占有行为也可以指示他人完成,在此情况下,发出指示的人为先占人。
依据民法原理,先占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例如通过欺诈、胁迫或暴力手段取得无主物的行为是无效的。
(三)占有物为动产
古罗马法对无主物采取先占自由主义,对无主物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一律允许先占人取得所有权。但日耳曼法规定,不动产只有国家有先占权,法律允许先占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现代国家多采用日耳曼法,对不动产不允许由个人先占取得,而是由国家享有先占权。
(四)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
这是构成先占的主观要件。占有人对无主物进行占有时,有将该物完全归属于自己支配,排除他人所有的意图。依据民法原理,对动产的占有均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由提出相反主张的人负举证责任。
四、先占是自然权利
先占涉及到自然权利、所有权的起源等问题。在所有权的起源上,梅因、格老秀斯、萨维尼等学者都将所有权的最初产生与占有或先占联系起来。人类在地球上诞生之初,一切自然物皆为无主物,通过先占的方式归属于某一个体或某一部落。所有权是国家与法律产生后,对物的归属和支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即通过国家强制力介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所有权产生之后,先占仍然是取得所有权的重要方式。
因此,通过先占取得对无主物排他性的支配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不以法律为基础而存在的权利,法律只是对这一权利加以确认,而不能反对或否认这一事实。
随着人类的繁衍和发展,时至今日,大量的自然物都已成为有主物,但自然界中仍有无主物的存在,例如深海中的鱼、海边的贝壳等。况且,有主物可以被所有人抛弃而成为无主物,例如人们扔掉的垃圾等。因此,通过先占取得对这些物的占有和支配是合理的,法律应承认人们先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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