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可以撤回案件,但是否准许撤回,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四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再审启动的理由
1、有足以推翻原裁判的新证据;
2、原审据以裁判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或者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未经质证的;
3、当事人书面申请了原审法院收集对案件裁判有重要影响的证据,而法院未收集的;
4、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5、原审存在严重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
包括,合议庭的组成不合法,违反回避制度,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指定法定代理人,剥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原审司法人员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的;
6、当事人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及其代理人的事由,或者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审判的;
7、原审裁判有遗漏诉求,或者对没有提出的诉求作出裁判的;
8、原审裁判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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