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的规定
时间:2023-06-09 16:54:08 2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新《公司法》对经济社会最大的贡献之一就是创制了新的理念:即鼓励投资创业。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知,

1、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相比大幅降低了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

2、允许分期缴纳注册资本。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两年内缴足。

3、专事投资类公司在首期注册资本到位后,其余部分可在五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按以上规定,结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可知:股东可以以下有形或无形物出资:1、具备所有权的物:包括有主物和无主物;2、他物权:例如,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3、股权: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4、债券:包括对公司的债权和对第三人的债权;

5、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6、其他。但禁止股东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原《公司法》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出资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新《公司法》规定只要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即可,取消了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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