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执法可以起诉,选择性执法是违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法也有一个原则叫合理行政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公平公正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当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形或基本相似的情形时,应当作出同等的或相近的处理,不得出现明显的偏差或歧视。
选择性执法的根本特性,即在时间、空间、客体上有选择的执法,这也是选择性执法的字面意思所在。选择性执法之所以存在,是因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各方面的联系越加频繁,关系愈加复杂,需要用法律调处的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多,从个人的生老病死到社会的公共管理,从单位的日常活动到企业的经营行为,都可能涉及具体的法律关系。同时,法律执行者、相对方永远是非对称的,不可能一对一的线性控制,违法时间、空间和个体始终具有高度不确定性。要确保这些法律有效实施,需要庞大的执法资源,但是社会供养公共产品的能力始终有限,使得执法始终处于被动的境地,只能有选择地进行。
选择性执法是否违法
选择性执法有可能构成违法,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认定。它是法制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指执法主体对不同的管辖客体,刻意采取区别对待、有违执法公正的问题。而另一只情形是指国家根据情势变化,试图获得灵活性和实效性,而在执法上做出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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