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时可以同时提起行政复议吗
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不能同时申请行政复议又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提起行政诉讼后,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行政诉讼案的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告合法。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行政机关处罚的是李某,那么就不能以李某妻子的名义起诉,只能以李某名义起诉。
(二)被告合法。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并必须指出谁是被告。如张某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被告应是吊销其执照的工商管理局,而不是某位具体工作人员。
(三)起诉的理由合法。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确切的事实依据。
(四)符合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起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在《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范围之内,投诉的法院也应是《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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