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教唆犯是教唆犯,不可能是实施犯。假如是实施犯,他就不会是教唆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授不犯教授罪的,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犯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在分工上包括正犯和共犯。犯罪分子包括实施犯,共犯包括教唆犯,帮助犯等。共同犯罪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或领导作用的罪犯从犯是起辅助作用的罪犯,胁迫从犯是被胁迫参与犯罪的罪犯。
判断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判断是否着手,可以结合具体犯罪的罪状从两个角度考察:
1、看行为的指向性是否明确和危害性是否明显;
2、看行为是否已经超越“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范畴。
法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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