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平等婚前协议,女子引产分手,婚前协议有效的要件是什么?
时间:2023-05-06 22:30:11 1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日唐山一男子家中收到一个白色泡沫盒子,而泡沫箱里装的是一个被打掉的4个月大的胎儿。而事情的起因是男方婚前让女方签订一份不平等的婚前协议,导致女方一怒之下打掉了孩子;协议中约定,彩礼婚后要归还男方,男方婚前房子归男方自己,如果死了归父母,婚后财产各自管各自的。

婚前协议合法有效的要件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于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是有自由处分权的,所以只要双方自愿签订书面婚前协议,且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法和违背公序良俗之处,那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

而本案中的协议内容虽然不合理,但确实没有违法和违背公序良俗之处,所以如果女方自愿签订了,那协议就是有效的。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在婚后把彩礼归还给男方;不过好在女方及时清醒选择了远离渣男,所以就不用履行这种不平等、不合理的协议了。

女方流产,男方要赔偿吗?

女方流产,一般男方没有赔偿责任,如果男方有过错能要求经济补偿。

在未婚先孕的情形下,如果女方因为做人工流产而花费的医疗费,因为与男方有因果关系,可要求男方分担;终止妊娠是女方的自主行为,男方没有法定支付的义务。男方能给予道义上的补偿,主要是针对女方身体恢复的营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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