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徐高明赔偿原告曾英进损失10421.98元。
2008年8月13日,被告徐高明驾驶赣f7j二轮摩托车,沿东乡县孝岗镇恒安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化大厦店门口,与沿恒安东路南侧锦都宾馆横过道路向北侧东化大厦行走的曾英进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被告受伤,赣f7j二轮摩托车损坏。原告受伤后在东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花去医疗费6299元、护理费1574.91元、误工费6474.63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等各项费用共计18888.54元,扣除被告徐高明已给付的4000元,原告的损失为14888.54元。事故经东乡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徐高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徐高明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安全行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引发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造成原告曾英进财产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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