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营利是否侵犯署名权
对于文学作品等,作者是享有署名权的,署名权包括的内容也有很多,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虽然没有盈利,但只要侵犯了他人的署名权就还是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署名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其内容包括:
1、作者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可以署真名、艺名、笔名或假名,也可以不署名。
当作者选定署名方式后,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予以改变。
对于合作作品,各个合作者都具有署名权,合作作品的署名方式及署名顺序应由合作作者共同商议决定。
2、出版发行他人作品必须注明作者。
无论伤口其他权利保护期是否届满,作者所享有的署名权在任何时候者是不可侵犯的。
3、公众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范围内使用作品时,虽依法可以不事先行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仍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或出处。
4、禁止他人擅自在他人作品上署自己姓名发表,或者未参加创作而作者一起署名。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3项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但是,为猎取钱财,将他人的姓名冠于自己创作的作品之上出版销售的行为,不是著作权法领域中的署名权问题,而是假冒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因为著作人身权是基于作品而产生的,对于自己没有创作的作品,也不存在署名权的问题。
但假冒他姓名无疑是一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尽管署名权是法律赋予作者所享有的绝对的、排他的权利,但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要对它进行一定的限制。
我国的司法实践表明,在不违背惯例的情况下,可以省略作者的姓名。
对于实用的作品,如建筑物等等,实用作品载体的所有人可以不在载体上署作者之名。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对于文学作品等,作者是享有署名权的,署名权包括的内容也有很多,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
虽然没有盈利,但只要侵犯了他人的署名权就还是侵权行为,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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