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是著作权中的一个基本权利,该权利可以很好地反映出作品作者的姓名与作品之间的相互关系。该权利可以通过作者自己行使,或者授权于他人代为行使。作者享有署名权,是作品被打上作者人格权利的一种特殊的烙印,作品中落上作者的姓名意味着该作品是作者通过辛勤的创作型劳动而创造出来的,是其思想、劳动的一种抽象表现形式。
作品在被作者署上名字之后不仅仅表明作品的归属问题,更彰显了作者的个人意识,即不仅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作品进行署名,还可以决定应该何时署名,以及以何种方式进行署名,同时还具有拒绝非创作参与人进行署名的权利,如果非作品参与人在作品上署名,作品的原作者申请其署名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这意味着非作品的参与人对作品的任何的民事行为都属于无权处理行为。
因此,作品的署名权的确立不仅仅突破单纯民法意义上的身份权,更是其对非法的民事行为的一种有效保护。所以,署名权对作者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个被公认的优秀的作品不仅反映出创造者的脑力劳动所创造出的财产价值,同时还反映出作品作者的人格精神,而这部分远比作品所带来的物质财产价值要高。在《联合国宪章》中就阐明了科学、艺术等知识的人格利益文化之广泛传播对人类进行之教育为维护人类尊严不可缺少之举措,亦为一切国家必须履行之神圣义务。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更是明确规定了作品的署名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就算是受牢狱之灾的人所创造出的作品,也不能剥夺其署名权。
因此,署名权是人类社会一项重要的精神权利,是作品人格化思想成果的一个重要体现,署名权不仅反映出作品与作者之间的血缘关系,更是对作品的作者创造性劳动的肯定与尊重和文化领域中规制的体现。
互联网出版给署名权带来的挑战
互联网的出现是一把双刃剑,在给我们带来丰富的阅读内容和视听享受的同时,也给作品的署名权带来了新的挑战。众所周知,一部优秀作品的诞生是需要很多素材进行支撑的,而互联网的出现使作品获得创作的素材变得十分容易,作品成型的速度也加快,加之互联网快速传播的特性,通过简单的复制—粘贴过程就能频繁地传播,而这也使侵犯作品的署名权变得更加容易。在实践中,通过几次复制—粘贴过程后,很可能无法确定这部作品到底出自谁的手。而署名权不仅是人格精神利益的体现,同时也与作品的经济价值有着密切的关联,作品属于谁的,所获得经济利益应该给谁。在互联网的时代下,要进行作品的明确变得复杂与不容易。①精神权利一直被认为是人的天赋专属的权利,虽然和经济的利益有一定的关联,但是即使在互联网时代下也不能使之受到是否应该保护的质疑。从对人权保护发展前景来看,对作品作者的署名权的保护,对维护作品作者本身的权利和维护网络秩序是必要和迫切的,虽然在互联网的时代下对这种人身权保护还有很大的困难,并且,它的出现也是对传统著作权的一种挑战,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快速传播性,通过网络创造出的作品的署名权和内容极易被篡改,导致作品的侵权事件屡屡发生。据统计,因作品权属不明,权利的主体无法认定的案件成为现在网络侵权案件的重点。网络社会是虚拟的,但是在网络社会中对于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两个方面也应该受到具体的保护。
互联网覆盖的范围广、传播的速度快,并且以数字为基本单元。互联网的这些特性都给修改作品并传播带来了便捷。即使是普通人也可以通过简单的修改,快速的传播,就可以改头换面成为了自己的作品。原有作品的作者根本无法及时发现其作品遭到了侵权以及侵权人的情况。而作品创作的初衷就是为了能让众人阅读分享的,网民通过互联网将作品进行改编形成自我的内容,但是这种再创作的内容是不被著作权法所认可的。
依照现有著作权法,作品的原著作权人其精神权利是不容侵犯的。互联网传播的广泛性以及操作的简易性在给广大网民自由创作的空间和自由时,却又禁锢了这种对创作精神权利的保护,同时也无法维护原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也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法律保护相对滞后的矛盾所在。
为此,目前各国也通过立法来对精神权利进行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作品通过互联网国际贸易的发展。对精神权利的保护会限制一定程度的创作自由,但是作为精神权利之一的署名权也是应该在网络虚拟的社会中得到保护的。因为如果不对署名权进行保护,将会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署名权不论对著作权本人还是对维护文化领域秩序都起着积极的作用,因此应该加强对其的保护。
从署名权自身的特性来说,它属于著作权类但是与作品的发表权、保护权不同。拿保护权来说,对于作品的保护需要从整体进行考虑,有个可以把握的度和考量,而对于署名权而言则比较空虚,没有一个度和考量进行把握,因为署名权的确认不仅与创作者自身有关系,同时还反映公众的责任态度。增加网络创作的认知度和可信度。署名权是作品原作者的人格精神的体现,这种精神直接转化为经济价值,因此署名权也是作品实现经济价值的前提和基础。
互联网的发展加快了作品的传播速度,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不对互联网时代下的署名权进行保护,这必将导致纠纷的产生。如果网络时代下没有署名权等精神权利的规制,势必导致网络秩序的混乱,这更加不利于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如果没有署名权加以保护限制,他人对作品可以进行随意的改编很容易偏离原创作者的内在意识。如日本对我国的《西游记》进行改编,作为中国人是无法接受这样的改编的。此外,如果互联网时代不对署名权进行保护,在进行作品转载的时候,就是对原创作者精神的伤害,也为日后的查证和追索增加了困难,打击原创作者的积极性。
互联网出版时代如何保护署名权
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平台,所以要对作品发表的网站或者社区进行管理,对发表的作品要进行审查过滤,对于发现引用别人或者盗用别人的要坚决删除,同时要求,作品原创作人,在创作作品的同时发表原创声明,以明确其权利属性,确定作品的主体。
保证作品的独立性
不论是作者一个人创作的还是合作创作的,最终创作出来的作品只能有一个,不能再创作出一个类似内容的作品。在实际中,很多网络作品同质化十分严重,作品与作品之间有雷同性,不论现在的影视作品还是图书作品,作品的雷同就是对原创作者的侵权。因此,保持作品的独立性,不仅是保护原创作者的利益,同时也是对大众负责,使大众有新的作品阅读或者观看。②规范互联网出版物署名权的行使标准
对于作品的作者其署名的方式可以多样化,不应只局限于作者的名字。就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作品的原作者可以选择署其本名、字号、别名、笔名或者其他具有象征本人个性的符号。这些均受我国法律保护。对于一些特殊的作品,例如演绎作品,不仅要署自己的名字来表明身份,同时还要尊重原创作者的权利,要进行标明,以免将演绎的作品与原作品进行混淆。
对于合作的作品在行使自己的署名权时,要标明署名的顺序
因为在合作出品的作品中每一个作者都是作品的创作人,因此,要以尊重对方为原则,尊重对方的权利以及署名权,在对作品进行分割时,合作人应该对其创作的部分享有署名权,但是合作人在行使独立署名权时不能对整体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侵害,此外,合作的作品的作者不能单独对外界行使署名权,如果要行使必须要征得其他创作者的同意,共同决定。对于不能分割的作品有约定的要从其约定,没约定要按照对作品付出的劳动或者署名顺序来获得补偿。
(作者单位:山东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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