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界限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寻衅滋事行为若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话,一般接受行政处罚,但若造成后果严重,就需要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寻衅滋事的裁量依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的;
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表现
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表现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罚款基准: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
(2)多次寻衅滋事,或者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
(3)追逐、拦截他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5)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
罚款基准: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此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犯罪。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伤害程度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当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进行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的多。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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