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至30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一审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郝晓海、郝亚丽、郝晓东、靳育军涉嫌集资诈骗罪的案件。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集资参与人代表共30人到庭参加诉讼。最后,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期进行宣判。
据平安太原发布的消息,7月29日至30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一审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郝晓海、郝亚丽、郝晓东、靳育军涉嫌集资诈骗罪的案件。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晓海、郝亚丽、郝晓东、靳育军通过远程视频,4名被告人的辩护人、集资参与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3人到庭参加诉讼,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直播。最后,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期进行宣判。
2. 【郝晓海等4人集资诈骗案】太原中院一审公开审理,4被告当庭认罪
郝晓海等4人集资诈骗案在太原中院一审公开审理,4被告当庭认罪。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集资诈骗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损害了个人的财产利益,也可能对整个社会和经济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向公众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罪行具有以下特点:
1. 非法性:集资诈骗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通过欺骗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
2. 欺诈性:行为人使用虚构的故事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使被害人相信其具有投资或者赚钱的机会,从而自愿投入资金。
3. 数额较大:集资诈骗的数额较大,一般要求集资数额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该罪。
4. 严重社会影响:集资诈骗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遭受较大的财产损失,甚至影响家庭和社会稳定。
在此背景下,郝晓海等4人集资诈骗案的审判结果反映了我国法律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要警惕集资诈骗行为,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郝晓海等4人集资诈骗案在太原中院一审公开审理,4被告当庭认罪。这种集资诈骗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个人的财产利益,也可能对整个社会和经济造成不良影响。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集资诈骗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损害了个人的财产利益,也可能对整个社会和经济造成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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