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
时间:2023-06-09 21:52:06 2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领取条件1、被保险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2、因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且失去生活来源的,经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提前到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领取养老金。参见:《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领取条件

1、被保险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

2、因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且失去生活来源的,经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提前到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领取养老金。

参见:《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执行日期:1997年1月13日

给付标准

养老金给付标准根据被保险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类型、金额、时间及利率确定。被保险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调整过缴纳养老保险费类型、金额及利率的,应将不同类型、不同金额、不同利率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后再确定其领取标准。

参见:《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执行日期:1997年1月13日

领取期限

1、养老金的领取保证期为10年。

2、被保险人未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死亡,其养老保险费本息全部退给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一次性全部付给其生前所在村委员会或者生前所在单位,用作被保险人的丧葬费和养老保险集体补助。

3、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期间不足10年死亡的,剩余年限的养老金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领取;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一次性付给其生前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生前所在单位,作作被保险人的丧葬费和养老保险集体补助。

4、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时间满10年仍健在的,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当月止。

5、被保险人未达到领取养老金的规定年龄,但生活确实很困难的,由本人申请,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代办)机构审核,报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从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适当借支。

6、养老金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7、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代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被保险人的养老金。

参见:《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执行日期:199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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