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出轨”闹离婚父亲侮辱“小三”被诉
时间:2023-04-22 10:13:07 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2012年5月20日,年近不惑的王明在父母催促之下成家,次年妻子诞下一子。但2013年6月,王明突然向妻子提出离婚。其父老王从儿媳处得知儿子可能有外遇,便开始跟踪儿子。他发现一李姓女子和儿子多次一起就餐,于是,老王跟踪该女子并找到其住处。后老王在该女子所住小区张贴字报,对其小三行径大肆辱骂。后李女士将老王诉至法院,要求老王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庭审中,老王称李女士与其子的不正当关系导致了儿子王明家庭破裂。同时,老王对通过张贴字报方式辱骂李女士的事实表示认可,称其确实将写有谩骂、侮辱性语言的字报张贴在李女士家附近多个小区公示栏内,但表示其并非恶意诽谤,故拒绝道歉,也不同意支付李女士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对侵犯名誉权行为的认定,参照一般侵权行为之认定标准结合侵犯名誉权行为的特殊性,应考查侵权人有无因故意或过失,将不当言论传播于第三人,致使他人的社会评价因此遭到贬损,或减少其应受信任与尊敬等因素。本案中,老王在字报中使用侮辱性语言,主观上有贬损李女士和降低其社会评价的故意,其在小区公示栏内张贴字报进而将不当言论传播,客观上也致使李女士的社会评价遭到贬损,故其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说法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名誉系指对特定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侮辱是使对方人格或者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侮辱方式有多种,包括行为、言辞、文字方式。诽谤则是指通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因此诽谤只能以语言方式进行,通俗地说就是捏造事实,无中生有。

本案中,老王为儿子的家庭稳定着想,其出发点可以理解,但其冲动行为突破了法律底线,公开贬损他人人格,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就需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虽然其称没有恶意诽谤,但是侮辱他人亦是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方式之一。故最终法院认定老王侵犯了李女士的名誉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全文8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律师事务所 最新知识
针对儿子“出轨”闹离婚父亲侮辱“小三”被诉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儿子“出轨”闹离婚父亲侮辱“小三”被诉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