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既遂的处罚量刑:
1、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的,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等;
2、对上述上述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非法收购的,情节严重的,犯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瀕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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