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抹灰工程质量的方法
时间:2023-07-20 19:44:30 3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抹灰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

1、施工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应经复试合格,中砂含泥率应控制在3%内。

2、抹灰前,应进行基层处理,扫除浮灰,油污,砖墙应提前1d润水,砼构件表面光滑、有油污的应进行凿毛处理,或采取刮、甩素泥浆的方法、处理好基层。

3、抹灰前应对基层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同材料交接处要挂钢板网,防止开裂,做好隐蔽验收。大面积施工前应进行样板检验工作,确定工艺和质量标准。

4、抹灰过程中,应随时检查配比、计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严格控制分层抹灰厚度,对厚度超过35mm的应采取加强措施,防止脱落。

5、要求施工单位抹灰前必须找好规矩,四角规方,横平竖直。

6、面层施工时,应将接槎位置留在阴阳角处,避免出现接槎明显。

7、顶棚抹灰时,上层楼板应避免振动,防止脱落。

8、外墙、顶棚抹灰应实行严格的检查制度,防止出现空鼓脱落伤人事件。

9、抹灰完成后应及时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哪些?

工程质量一向都是十分重要的它与人们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那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呢?保证金是对工程建设时出现不遵守合同规定或是不符合建设标准出现质量缺陷情况下的维修金,由此看出我们在工程建设中须承担自身责任。下文为您解答。

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同时废止。

发包人要在文件中做出明确相关保证金规定,缺陷责任期限内若双方造成的缺陷需各自承担责任或其他责任。保证金在工程到期后可返还于承包人,而发包人在14天内对合同约定进行确定无异议后返还保证金,若有争议按程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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