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欠工程款能否向承包人追回
时间:2023-03-20 10:41:27 4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工程款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所以拖欠工程款产生纠纷的,不是向承包人追讨,而是承包人向发包人追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追讨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

第一,确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对利息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确定利息起算时间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垫资利息的计算标准: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垫资利息的起算时间:

(1)如果没有约定计息时间,工程已经交付的,以交付之日开始计息;

(2)工程没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报告之日开始计息;

(3)工程没有交付,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从起诉之日开始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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