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房屋起火的补助政策为:
1、农村起火的补助资金必须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用于抵扣税、费和借款。
2、农村当地的民政、财政部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检查。
3、如果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资金的,那么责令其退还所用、所得资金。
二、《云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
(二)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
(三)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
(四)恢复重建倒损住房;
(五)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六)其他救灾项目支出。第六条州(市)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合理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应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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