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生命健康权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时间:2023-04-14 19:00:23 2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侵害生命健康权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在侵害他人生命权中,由于只有在剥夺他人生命之后才构成侵害生命权,所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危险等民事责任方式都不适用。由于受害人的生命已经终结,不可能对其造成其他方面的损害,所以,在侵害生命权中侵权人一般只承担赔偿损失这一民事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死者家属支出的丧葬费用、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生命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侵害生命权的最重要的损害——受害人生命的损失,无法进行补救。

在侵害健康权中,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侵害健康权的损失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用等。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也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侵害身体权一般并不损害受害人身体的内部机能和外部组织。侵害身体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受害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痛基,所以,侵害身体权的民事责任除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外,还包括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主要是赔偿受害人精神上所蒙受的痛苦,赔礼道歉的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受害人精神上的愤怒、悲伤、忧郁等不良情绪,恢复其精神上的安宁。

二、侵犯健康权怎么赔偿

侵害健康权的常规赔偿包括下列项目:

(一)医疗费:指医院对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挂号费、检查费等单据确定。

(二)误工费;

(三)护理费;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

(五)交通费;

(六)住宿费。

同时,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肉体痛苦,后果严重的,还可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人民法院可根据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具体的侵权情节、加害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与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具体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

三、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有:

(一)暴力行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不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有履行职责的权限,也不论其目的。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采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受害人都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例如:在不该使用武器、警械的场合而使用;使用武器、警械的程度与被管理者的行为不相适应;使用武器、警械的种类上选择错误;使用武器、警械违反法定批准程序等。应注意的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应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后果,才可以要求赔偿。没有此后果的可要求其主管部门或检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三)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行为。是指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列举规定的情形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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