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乘用车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含)的汽车。乘用车适用税额按照发动机气缸容量(以下简称排气量)从小到大分档递增确定。
1、排气量为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80元;
2、排气量为1.0升至1.6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60元;
3、排气量为1.6升至2.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50元;
4、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720元;
5、排气量为2.5升至3.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500元;
6、排气量为3.0升至4.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0元;
7、排气量为4.0升以上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500元。
1、节约能源乘用车的排量必须限定为1.6L以下(含1.6L),而且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标准也更加严格;
2、取消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的要求,但是在对于新能源车的标准中,专门提出了纯电动续航里程的要求。
上海范围内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按照以下不同情况办理缴纳车船税手续:
1.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在办理交强险手续时,按规定向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
友情提醒:纳税人选择在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可使用银行卡当场缴纳税款。因数据传输原因,建议纳税人在缴税后三个工作日到保险机构办理购买交强险手续
2.应按规定在上海海事局办理登记的船舶,纳税人按规定向上海海事局缴纳车船税,由海事局办理代征车船税相关手续。
3.在上海市地方海事局办理登记的船舶,或按规定不需要向本市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船,或在投保交强险前,选择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个人纳税人,可以到就近的区县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车船税。
最新消息: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3.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3.污染物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第V阶段的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船舶和其他车辆等的标准另行制定。
二、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下同),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附件3标准;
3.使用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
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船舶的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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