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超过五分之一的村民代表建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只能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决定应当经与会者的一半以上同意。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内容
一、村民代表由村民直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要有一定的服务意识、公平公正等。
二、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和驻村的各级人大代表,不是村民代表的,可以列席村民代表大会,发表意见。
三、议事内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授权的以下内容: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村干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和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办公益事业需要村民负担的事项,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的方案等。
四、议事原则。村民代表在议事过程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议的内容及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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