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认罪态度较好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本案被告人何X的辩护人,在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了解有关情况以及参加了本案庭审后,现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1、侦查部门对何X有“非法羁押情形”,其间所取证据违法,不能使用,并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2、本案诸多指控证据存在严重的瑕疵及违法问题,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使用,甚至应排非掉。
3、何X在本案案发前后有多次重大立功、检举行为,应对其大幅度地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了解,何X在本案前后有多起为公安破案的立功行为,对郑XX余罪的检举,由于公安的违法不作为,没依法客观地收集证据,庭前何X及辩护人都向法庭提出了调相应证据的申请,望法庭能查明,减轻对何X量刑。
4、本案是在公安控制下的交付情形,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故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公安已提前得到线索,并实施布控下的抓捕,实为公安控制下的交货情形,故毒品根本不会流入社会危害他人,故该类犯罪依法是应从轻量刑的。
5、本案何X由于治病得到纵XX的帮助,出于感恩,不得以冒险为毒品买卖双方提供一点“方便”,实际买卖双方(纵、郑)本身就认识,且以前两人就有过毒品交易,故何X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不大,主观恶性也小,属从犯地位,应认定为从犯。
6、本案犯罪嫌疑人何X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案发后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何X之前无前科,入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立功、检举他人犯罪的事实,特别是对同案郑XX的余罪进行了检举,亦反映出其的主观恶性不大,可教育性较强,故建议对其减轻量刑。
7、本案犯罪嫌疑人何X因患有宫颈癌症晚期疾病,为了缓解病痛不得以才吸食毒品,并被迫参与本次犯罪。
犯罪嫌疑人何X因自身患有宫颈癌,且为晚期,其能活着的日子可能也不多了,病痛的折磨使得何X听信他人之说,以吸食毒品来缓解病痛。对于一个癌症晚期病人来说,实为情有可原,其情可悯。请法庭能斟情,减轻考虑对犯罪嫌疑人何X的量刑。
综上所述,请法庭能充分考虑到被告何X自身的身体状况(能活着的时日不多了),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以及多次重大立功、检举表现,从犯情节,再加上本案的侦查程序违法问题、证据问题及严重存疑状态,给予其大幅度地减轻处罚,以体现宽严相济的我国当前刑事司法政策。
此致
呈: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月日
一、贩毒罪的刑事处罚措施是什么?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3、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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