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府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工作中,当出现地方性的特殊问题时,需要立即采取行政许可措施进行管理,而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又来不及或者不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这种情况下赋予省级政府一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是必要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一般是授权有关部门实施,不存在自我授权,这一点与国务院部门规章有所不同。最后行政许可法对草案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将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限制在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上。行政许可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有哪些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根据行政许可不同种类的性质,对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从两个方面作出了特别限制:
(1)对所设定的行政许可种类限制。即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2)对所设定行政许可内容的限制。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及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我国行政许可设定权主要集中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有限制地赋予地方国家机关一定范围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许可是属于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而实施的行为,但对于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利只有特定的机关才可以受理,在进行处理时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这样才能确定给予的结果是属于合理、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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