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灾政府有补偿。政府鼓励受灾户自建为主,给予帮扶救助的金额尚无具体标准,一般根据单次自然灾害受灾程度、上级救助补助费总额、倒塌房屋数量及救济补助资金数额情况来决定补助金的多少,各地没有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1、民政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民政部收到受灾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部审核后下达;
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测绘地信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水灾后房屋损坏补多少
水灾后房屋损坏补多少,根据房屋受损程度及家庭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具体如下:全垮塌户、严重受损、D级危房、一般受损户补助标准分别为低保户或优抚对象困难户每户补助0.8万元、0.6万元、0.5万元、0.06万元。一般户每户补助0.6万元、0.5万元、0.4万元、0.05万元。坚持“不重建不补助”、“不维修不补助”的原则。同时要求严重受损户、D级危房户必须拆除原危房且重建的才给予补助,危房不折除的不给予补助。
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第六条:
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民政部、财政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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