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在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时,可以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仍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时,通常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如果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仍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 证 人 如 何 应 对 债 务 人 逃 跑 ?
针对债务人逃跑,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讨借款;其次,可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债务人恶意逃债,下落不明,可以按照诈骗犯罪提出控告,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委托律师或查找债务人是否有工作单位、财产等,如果确有财产或工作单位,当事人可以向借款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在缺席审判后作出公告送达,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如果打的是借条,借条上是否有还款时间?如果有还款时间,那么从还款日期到了之后,有两年的时效期间,如果没有写还款时间,可以随时起诉。在处理债务人逃跑问题时,债权人应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合适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时,保证人可以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仍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采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讨借款、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按照诈骗犯罪提出控告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处理债务人逃跑问题时,债权人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合适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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