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6-09 21:42:25 1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现对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实施范围

“虚帐实记”适用于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且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是指1992年底以前有连续工龄的人员,此次“虚帐实记”实施中涉及到的连续工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算,但不含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

“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是指1993年以来参加或者参加过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

二、记帐金额的计算

“虚帐实记”的记帐金额为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所对应的记帐金额(见附表一)与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对应的记帐金额(见附表二)之和。

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有剩余月数的,剩余月数的记帐金额按照1年的记帐金额除以12乘以剩余月数,然后见角进元计算。

三、调整连续工龄或者补缴的处理

按规定调整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或者补缴1993年1月起到1997年12月底城镇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虚帐实记”记帐金额根据调整或者补缴以后的情况,对照附表一或者附表二重新确定。

四、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记帐金额(元)

1年1840

2年3680

3年5520

4年7360

5年9200

6年11040

7年12880

8年14720

9年16560

10年18400

11年20240

12年22080

13年23920

14年25760

15年27600

16年29440

17年31280

18年33120

19年34960

20年36800

21年38640

22年40480

23年42320

24年44160

25年46000

26年47840

27年49680

28年51520

29年53360

30年55200

31年57040

32年58880

33年60720

34年62560

35年64400

36年66240

附表二:

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元)记帐金额(元)

2438.0及其以下14400

2438.1-2678.015600

2678.1-3158.016800

3158.1-3637.018000

3637.1-4119.019200

4119.1-4601.020400

4601.1-5077.021600

5077.1-5564.022320

5564.1-6043.023040

6043.1-6527.023760

6527.1-7008.024480

7008.1-7489.025200

7489.1-7972.025920

7972.1-8450.026640

8450.1-8931.027360

8931.1-9414.028080

9414.1-9581.028800

9581.1-9749.029520

9749.1-9918.030240

9918.1-10082.030960

10082.1-10250.03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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