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现对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实施范围
“虚帐实记”适用于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且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是指1992年底以前有连续工龄的人员,此次“虚帐实记”实施中涉及到的连续工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算,但不含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
“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是指1993年以来参加或者参加过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
二、记帐金额的计算
“虚帐实记”的记帐金额为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所对应的记帐金额(见附表一)与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对应的记帐金额(见附表二)之和。
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有剩余月数的,剩余月数的记帐金额按照1年的记帐金额除以12乘以剩余月数,然后见角进元计算。
三、调整连续工龄或者补缴的处理
按规定调整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或者补缴1993年1月起到1997年12月底城镇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虚帐实记”记帐金额根据调整或者补缴以后的情况,对照附表一或者附表二重新确定。
四、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记帐金额(元)
1年1840
2年3680
3年5520
4年7360
5年9200
6年11040
7年12880
8年14720
9年16560
10年18400
11年20240
12年22080
13年23920
14年25760
15年27600
16年29440
17年31280
18年33120
19年34960
20年36800
21年38640
22年40480
23年42320
24年44160
25年46000
26年47840
27年49680
28年51520
29年53360
30年55200
31年57040
32年58880
33年60720
34年62560
35年64400
36年66240
附表二:
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元)记帐金额(元)
2438.0及其以下14400
2438.1-2678.015600
2678.1-3158.016800
3158.1-3637.018000
3637.1-4119.019200
4119.1-4601.020400
4601.1-5077.021600
5077.1-5564.022320
5564.1-6043.023040
6043.1-6527.023760
6527.1-7008.024480
7008.1-7489.025200
7489.1-7972.025920
7972.1-8450.026640
8450.1-8931.027360
8931.1-9414.028080
9414.1-9581.028800
9581.1-9749.029520
9749.1-9918.030240
9918.1-10082.030960
10082.1-10250.03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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