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冒充公检法人员,向被害人虚构个人信息泄露等事实,诱导其向指定账户中汇款。2、冒充中奖,向被害人群发诈骗短信、拨打诈骗电话或引导受害者主动联系后,要求缴纳“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3、借推荐“优势”股票之名,骗取股民交纳会员费。4、借推销假冒保健产品之名,骗取受害者钱财。5、谎称被害人医保卡异常进行诈骗。
一、关于婚姻诈骗的规定有什么
婚姻诈骗,俗称“婚骗”,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
司法机构在案件中对婚姻诈骗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第一,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第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
二、网络诈骗新形式有哪些?
1、网络购物诈骗。犯罪分子开设虚假购物网站或淘宝店铺,一旦事主下单购买商品,便称系统故障需要重新激活。随后,通过QQ发送虚假激活网址实施诈骗。
2、低价购物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发布二手车、二手电脑、海关没收的物品等转让信息,一旦事主与其联系,即以“缴纳定金”“交易税手续费”等方式骗取钱财。
3、犯罪分子在微信朋友圈以优惠、打折、海外代购等为诱饵,待买家付款后,又以“商品被海关扣下,要加缴关税”等为由要求加付款项,一旦获取购货款则失去联系。
4、刷网评信誉诈骗。犯罪分子以开网店需快速刷新交易量、网上好评、信誉度为由,招募网络兼职刷单,承诺在交易后返还购物费用并额外提成,要求受害人在指定的网店高价购卖商品或缴纳定金的方式骗取受害人钱款。
5、招聘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短信或者传统媒体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进而以缴纳服装费、押金、保证金、定金等名义,让受害人向其提供的账户上汇款。
6、招商加盟。犯罪分子通过网络或传统媒体发布虚假招商、加盟信息,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骗取受害人定金、加盟费、货款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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