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不适用农药致农户西瓜生长期延迟农户终获赔二万三
近日,玉环县消保委楚门分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农业服务站销售不适用的农药导致当事人种植的西瓜生长期延迟的农资纠纷。
去年4月,家住干江的滕某从玉环某农业服务站购买了价值一万余元的春雷霉素、大棚薄膜等农资用于西瓜种植。滕某按照农业服务站告诉他的用量和频率对其西瓜进行用药。在使用该农业服务站所销售的春雷霉素仅两三天后滕某种植的西瓜出现轻微缩头现象,滕某发现不对便立即联系了农业服务站,但农业服务站表示这是正常现象并建议滕某继续使用该药。在持续使用该农药一个星期以后,西瓜的缩头现象更严重了,最终导致滕某的西瓜生长期延迟,本来可以生长三季的西瓜只生长了两季。于是,滕某便立即向县消保委楚门分会申诉。
在接到滕某申诉后,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并立刻组织双方进行初步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该农药所注明的使用范围中并没有包含西瓜的病害,只是农业服务站单方面按照经验表示没有问题。除此之外,农业服务站对滕某所述事实基本认可,也愿意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但是双方就赔偿的标准、赔偿的面积存在较大分歧。滕某一方希望按照70亩西瓜地,500元/亩的标准,共计应赔偿35000元;然而农业服务站一方则觉得西瓜缩头只是延缓了西瓜的生长期并没有造成这么大的损失,仅愿意以200元/亩的标准进行赔偿,且按照滕某购买的农资估算滕某的西瓜地也不足70亩。
鉴于纠纷双方的态度都较为强硬,工作人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工作,并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历时一年,最终纠纷双方同意以350元/亩的标准,按照滕某的土地租赁合同面积进行计算,共计挽回损失23300元。
由于大部分农民文化程度相对不高,在农资纠纷中往往成为正当权益受损的一方,而很多不良经营者也利用了广大农户维权意识薄弱的特点来侵犯农户的合法权益。在此县消保委提醒广大农户:一是在购买农资时一定要选择有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经营者,购买过程中注意索证索票,保证在发生纠纷时自身正当权益不受侵害;二是遇到自身权益受损要及时进行申诉,及时挽回损失;三是在农资使用前,尤其是对于没有用过的农药、肥料等农资应该仔细研读产品的使用说明书,防止使用不当等问题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