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捡到手机时,主观上明知手机是其他乘客遗留的财物;客观上,失主将手机遗落在出租车上时,无论出租车司机是否知情,在出租车这个相对封闭、狭小的空间内,该手机事实上都已转移给出租车司机占有。悄悄将手机占为己有的行为,既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又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因此构成了盗窃行为。
捡到钥匙顺走车被判盗窃罪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判处被告人雷力(化名)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去年10月6日晚9点左右,雷力在常德市武陵区高山街一游戏室内打游戏时,无意间捡到了一把汽车的钥匙。这时,他并不是第一时间想办法将钥匙还给失主,而是想到要利用车钥匙找到汽车。
最后,雷力在一处宾馆门前找到了这辆白色别克牌小轿车,并将汽车开走了。汽车丢后,失主在公安机关报了案。所盗车辆经鉴定,价值132000元。
5天后,雷力被抓捕归案,小轿车也退还给了车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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