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其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相关行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裁定。申请人自人民法院责令停止有关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如果申请错误,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相关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申请专利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
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6、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7、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8、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9、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0、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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