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为发展生产面进行的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即国民经济各部门为增加固定资产面进行的建筑、购置和安装工作的总称。例如:公路、铁路、桥梁和各类工业及民用建筑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恢复工程,以及机器设备、车辆船舶的购置安装及与之有关的工作,都称之为基本建设。
国家机关基建项目程序
我国工程基本建设主要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初步设计文件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后评价阶段。这几个大的阶段中每一阶段都包含着许多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一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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