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鹰潭市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流程
1、申请
2、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者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信息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开。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申报的资产评估师信息,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开前向有关资产评估协会核实。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7、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发布备案公告,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二、鹰潭市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办理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2、营业执照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
5、《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
6、资产评估机构为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7、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
8、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
9、《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10、《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鹰潭市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办理的法律依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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