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记者了解到,为了防止被发现,熟食店在加工病死鸡鸭时,专门使用色素等腌制问题肉,一些问题肉品质实在太差,直接当了狗粮。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得知,郎某等人在店内收货后,为掩盖鸡胸肉变质变色的事实,使用调料、香精、日落黄色素进行腌制,再用劣质油炸成熟食,再批发给他人。
而本案另一案犯孙某从张某处购买鸭胗后到集贸市场上销售,一些鸭胗因为品质实在太差,孙某没有做食品销售,干脆作为狗饲料处理。
还有一名收购销售病死鸡鸭肉的案犯石某,得知自己的上线被公安机关抓获,急忙将还未卖出的鸡爪作为饲料卖给了一家饲料加工厂。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是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良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是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良源性疾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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