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丈夫生活难法院判决妻子尽义务
时间:2023-08-17 19:04:29 4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妻子长期在国外打工,夫妻间缺乏沟通,感情日渐生疏,丈夫患有癫痫病生活艰难,但因夫妻感情日趋淡化,妻子诉讼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关系未能改善,嗣后,妻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沈某与丈夫李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1995年8月26日生一男孩。婚初,夫妻感情较好。沈某于2000年出国打工,2004年回国,不久,妻子又出国打工,并于2008年7月回国。由于长时间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日渐生疏,妻子沈某于2008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08年12月3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夫妻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未能获得改善,2009年8月5日沈某再次诉讼来院,坚决要求与丈夫离婚。另悉丈夫患有癫痫病,生活困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的婚姻关系,结婚多年,且生有一子,但双方分居时间较长,特别是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未和好,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权利可以放弃,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本院予以准许;鉴于被告有癫痫病的事实,原告可给予被告适当的经济帮助;婚生男孩李克辉长期随被告生活,且自愿继续随被告生活,本院予以支持,可由原告依法给付抚育费。遂作出了原告沈某与被告李某婚姻离异;婚生男孩随被告李某生活,原告每月贴补小孩抚养费180元,医疗费与教育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原告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贴补被告李某人民币5000元的判决。

丈夫患病妻子提离婚婆婆欲索要回三万彩礼钱

为了给儿子找媳妇,老人给了女方3.8万元的彩礼钱。婚后不久,儿子便得了脑瘤,老人希望儿媳拿出彩礼钱给儿子治病未果。没想到等儿子的病刚刚好一点,儿媳妇就提出了离婚。

今年27岁的外地人刘某3年前经人介绍嫁给了年长6岁的大连人高某,当时男方家给了刘某3.8万元彩礼钱。由于婚前相互之间缺少了解,结婚后,夫妻之间感情一直不大好。今年8月,高某罹患脑瘤需要用钱治病,老人希望刘某拿出彩礼钱应急,刘某不肯。最后,手术费6万多全由高某父母东挪西凑借来,婆媳因此结下心结。经过医治,高某病情好转,但智商仍有问题。

12月中旬,高某出院,面对着从今以后几乎不能劳作的丈夫,再加上自己和公公婆婆因彩礼钱一事闹得不可开交,刘某想到了离婚。高某及亲人也认为夫妻缘分到头,同意离婚。可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因为钱又起了争执。高家认为,为给高某治病借的6万多元钱,作为妻子也有份承担,当初刘某应该拿出手中的彩礼钱给丈夫治病。刘某却认为,这笔钱是婚前高家给自己的,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妻子婚前取得所谓彩礼,依据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视为对妻子个人的赠与,属于妻子的婚前个人财产,妻子有权处置。另外,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丈夫有病妻子未尽到扶助照顾责任,丈夫为治病对外举债是为共同生活借款的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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