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九级伤残鉴定规定
时间:2023-03-04 17:51:14 1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单肢瘫(肌力4级)。(2)颅盖骨缺损625px2以上。(3)轻度外伤性癫痫。(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7)轻度尿崩症。(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9)面部瘢痕375px2以上,影响容貌。(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14)一眼低视力2级。(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一、具体赔偿内容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眼内异物存留;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鼻尖缺失(或畸形);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致: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颈部损伤致: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5、胸部损伤致: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肺破裂修补;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胆囊破裂修补;肠系膜损伤修补;脾破裂修补;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膈肌破裂修补。

7、盆部损伤致: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骨盆畸形愈合;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子宫破裂修补;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膀胱破裂修补;尿道轻度狭窄;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二、人身损害十级伤残是怎样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4)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6)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7)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8)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9)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4)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5)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6)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7)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8)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0)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12)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13)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14)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5)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3、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脾破裂修补;

(3)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眈破裂修补;

(8)尿道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5)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1)一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3)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4)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6)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7)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8)一下肢缩短2c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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