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房子给儿子,现在给妻子可以吗?
时间:2023-06-25 11:14:41 43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如果还没有给儿子办理过户,在不损害儿子的利益下,可以给妻子。

一、儿子欠的债父母有义务还吗

成年子女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自己承担责任。成年子女自己欠下的钱,债权人(债主)有义务向成年子女追讨债务,而子女的父母没有法定义务代为还款。

当然如果父母经济状况良好,而儿子目前经济困难,也可以暂由父母自愿代子偿还,待儿子有履行能力时再还给其父母,其他人不能逼迫债务人的父母归还欠款。

二、房子首付父亲付的房产证写的是儿子的名字房子属于

房子属于儿子的。房产一般是以登记为准,登记产权人是儿子的,房子就是属于儿子的。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此套房屋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父母的首付款可以视为债权,可要求儿子返还首付款;如还贷部分由父母支付的,可以要求其儿子归还还贷部分以及还贷增值部分。

三、农村房屋继承纠纷

1981年2月,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生。2002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2003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张某随大儿子居住。2004年,大儿子居住房屋面临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10万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36万余元。小儿子得知后,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申请宅基时的黄某、张某和大儿子共同所有,三人应各享有12万余元。父亲黄某已经去世,其享有的12万余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大儿子反对,双方对簿公堂。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从表面看争议标的是宅基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因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补偿款的发生原因,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即明确了宅基地补偿款的所有者。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出生而获得(但并不一定实际享有),因死亡而消灭。黄某于2002年因车祸死亡,自然失去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宅基地补偿款当然也无权享有。小儿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的诉请于法无据,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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