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激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和社会发展的的制度。美国制度经济学家诺斯曾指出,“一套鼓励技术变化、提高创新的私人收益率使之接近于社会收益率的激励机制,仅仅随着专利制度的建立才被确立”。
专利制度对创新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创新投入的激励和对专利产出效率的提高。专利制度保护的发明创造的产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缺乏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发明创造者要冒着发明成果一旦公开而被他人随意仿制、抄袭,自己可能连基本的开发成本都不能收回的风险。这样就将损害发明创造者从事发明创造、投资商投资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尽管发明创造者通过保密等方式可以实现“自力救济”,但大量的经验证明,这种单靠保密的方法不能取得最佳的社会经济效益。专利制度则建立了一种以对发明创造的独占换取发明公开,以及促进发明创造商业化和市场化的内在机制,有利于国家智力财富的不断增长。
在20世纪70年代初,国外学者诺德豪斯和谢勒通过一个模型揭示了专利制度为创新者带来收益的观点。专利制度提供的对发明创造专有权利的保护,激发了企业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和发明创造成果的产生,这在国外学者进行的其他一些实证研究中也有很多体现。例如,美国著名学者Lerner(勒尼)经过对150年以来60个国家专利制度和技术创新活动关系的考察,发现加强专利权保护对于专利保护水平起点不高但经济发展迅速的国家的技术创新活动具有很明显的积极作用。关于专利制度对我国技术创新的作用效果,我国也有学者进行过实证分析,经研究发现,专利制度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技术创新效率,加快技术创新进程。
专利制度是“以垄断换取公开”的法律机制和科学技术管理制度。专利制度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充分公开”,这是技术产权化的先决条件。技术保密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技术发明人的利益,但也因造成了技术扩散的障碍而不利于技术流动、技术传播与利用。专利制度则可以保障技术扩散和传播——尽管其垄断性特征使得专利技术不能自由扩散和被利用(这在技术创新主体与专利权人不一致时更加明显),但是与缺乏专利制度时的技术保密相比,专利制度的公开功能仍然能更好地促进技术扩散。
在技术创新体系中,激励机制也同样是其中的关键性内容,因为创新成果的产生离不开创新主体实施技术发明等创新行为,而创新效率的提高直接与人们从事创新的动力机制有关。如果不能调动人们从事创新的积极性,技术创新的效率就将十分低下。在经济学上,技术创新本身的动力机制来源于创新成果商业化带来的利润。企业在技术创新中需要投入生产要素,需要从技术创新活动中收回成本,并获得必要的利润,需要建立一种长效的保障机制,而专利制度正是这样一种激励创新的法律制度。
然而,制度毕竟具有静态性,其作用的发挥需要人们充分、有效地运用,这就要求企业在追求生存和发展、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过程中,重视专利制度的有效运用与技术创新的协同发展和相互匹配。尽管专利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与保护创新的利器,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具有独特功效和使命,但这一功能的实现却需要以有效的专利战略为后盾,需要实施专利战略为技术创新提供平台。(知识产权报作者冯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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