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如下:
1、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才有权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当然,由于受要约人的特定性,该权利具有人身性质,不能转让;
2、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该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行决定,即受要约人可以行使或放弃该权利。收到要约后,他不承担必须承诺的义务;
3、一旦被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将立即成立,并在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收购要约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条规定,收购要约的效力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降低收购价格;(二)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三)缩短收购期限;(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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