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服刑期满后发现漏罪的处理方式以及追诉新罪的处理方式。根据法律规定,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情况下,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刑罚执行完毕后,又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受到审判而应当追诉的情况,应当依法另行作出判决并量刑。
服刑期满才发现漏罪的,由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刑罚执行完毕后,又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受到审判而应当追诉的情况,应当依法另行作出判决并量刑。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服 刑 期 满 才 发 现 漏 罪 的 管 辖
根据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服刑期满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就是说,在服刑期满后,罪犯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发生罪犯在服刑期满后才发现漏罪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因此,对于服刑期满才发现漏罪的罪犯,在发现漏罪后,需要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罪犯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罪犯没有过失犯罪或者未满十八周岁,那么罪犯将面临从重处罚。如果罪犯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那么新罪应当被视为累犯,并从重处罚。但如果罪犯符合《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服刑期满后才发现漏罪的罪犯,需要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罪犯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罪犯没有过失犯罪或者未满十八周岁,那么罪犯将面临从重处罚。如果罪犯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那么新罪应当被视为累犯,并从重处罚。但如果罪犯符合《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并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确保公正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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