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朝交通肇事一案
时间:2023-06-11 09:13:08 3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建朝,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0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建朝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党建朝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6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党建朝驾驶M37855号两轮摩托车,沿义马市朝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义马市第三中学南3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郑XX相撞,造成郑XX受伤。后郑XX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6月12日死亡。经义马市交警大队认定,党建朝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党建朝的供述和辨解;证人宋XX的证言;书证:义马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年龄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及收款凭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三门峡严信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09年6月13日被告人党建朝与受害人郑XX的亲属宋XX、李XX达成赔偿协议,6月19日经义马市交警队确认并已履行完毕,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及收款凭证为证。2009年6月17日被告人党建朝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有询问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建朝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党建朝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党建朝已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进行了赔偿,且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结合全案,决定给予被告人党建朝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党建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陈秋敏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瑞红

全文9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新时间:2024-01-11 14:30:08
查看有期徒刑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有期徒刑 最新知识
针对党建朝交通肇事一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党建朝交通肇事一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