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第9条,确定被执行人以该项住房公积金服行公积金货款合同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对该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扣划),但下列情形除外:
(1)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将清偿完毕,可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冻结(扣划)
(2)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对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人民法院虽然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扣划),但公积金中心应对人民法院要求冻结(扣划)的法律文书进行记载。待冻结(扣划)的条件成立时,公积金中心应协助办理冻结(扣划)事项。
被执行人以其房屋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抵押担保的,人民法院对该抵押房屋强制执行时,不影响公积金中心的优先受偿权。
《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下列情形,可以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1)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4)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1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6)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引起的债务纠纷);
(7)被执行人死亡或则被宣告死亡,或者死亡(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系被执行人的。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是允许的。人民法院有权利在公民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个人财产,具体参考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一、常州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一)常州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
1、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
2、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属较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用于支付房租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
6、出境定居的;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8、家在农村的职工与常州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回原籍的;
9、职工因失业住房公积金已转入托管户连续2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10、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情形。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常州公积金提取流程
1、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本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身份证、符合提取条件的购、建住房及离退休等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审核窗口办理审核手续。
2、资料不全或审核提取资格有问题的,不予审批提取公积金。
(三)常州公积金提取额度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支付本市自住住房房租提取额度: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每年房租总额且不超过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的12倍。多人合租住房的,提取人提取额度不超过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本人承担的房租份额。
租住廉租住房提取额度:承租人及其配偶每年提取一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每月实际支付房租的12倍。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提取额度:夫妻双方可共同提取,每年仅限提取一次,只能提取帐户内十元以上的余额。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提取额度:夫妻双方可共同提取,每年仅限提取一次,只能提取帐户内十元以上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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