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2008年8月21日,法释[2008]11号)。
我们认为,在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形下,由于该债权在合同订立之时即已产生,债权债务主体唯一,债务虽约定分期给付但实质为同一债务,具有唯一性,故只主张某一或者某几期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也应及于剩余债权,但其前提条件是剩余债权已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当然,如有证据证明其不放弃剩余债权的,则部分主张不应对剩余债权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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