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在办理抵押土地用途变更时,应当充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土地用途的变更是影响土地价值的重要因素,因此对于抵押权人来说非常重要。对于抵押这种市场行为而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抵押财产的价值无法衡量和判断,因此应当由土地抵押的当事人协商解决。应当交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决,抵押人可以向抵押权人证明抵押财产价值没有减损,或者通过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担保或者清偿部分债务等方式,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土地权利人申请用途变更时,应当一并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意见。土地权利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相关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后,可以申请办理土地的用途变更登记,然后再向抵押权人更换相应的权利证书。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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